新准则下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及其减值相关问题
【问】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也应当按照金融工具有关准则进行处理?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是否应当遵循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方法,先前的账龄分析法等是否不再适用?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三)贷款和应收款项明确: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新准则情况下,由于应收账款“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所以应属于金融资产,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般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也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对于过去执行的按“账龄分析法”计算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在按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在对数额较大的账户进行测试检查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理解认为“账龄分析法”如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应当也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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