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和原制度对捐赠资产的处理
【问题】
新准则和原制度对捐赠资产(包括实物和现金)的处理有何不同?
【解答】
在原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算。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及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度终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价值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公司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例】某公司2006年4月6日接受星兴公司捐赠的汽车一辆,捐赠方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100000元,支付的运费8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借:固定资产 1008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100000
银行存款 800
2006年12月31日,结转待转资产价值: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确实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说明,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301 营业外收入”总账科目的说明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即:“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例】某公司2007年8月10日接受一外商捐赠轿车一辆,根据发票及报关单有关单据,该轿车账面原值300000元,估计折旧100000元,运费2000元。
借:固定资产 202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00000
银行存款 2000
因此,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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