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讲义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征税对象:增值额
2.分类
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提示】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概念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认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生产的
②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的
(3)特殊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概念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特殊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个体户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销售额 | 会计制度 | 认定 | 税率 | 进项税 | 增值税发票 |
标准以下 | 不健全 | 小规模纳税人 | 3% | 不可抵扣 | 不可使用 |
标准以下 | 健全 | 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
|
|
|
标准以上 | 不健全或不认定 | 一般纳税人 | 17% | 不可抵扣 | 不可使用 |
标准以上 | 健全 | 一般纳税人 | 17% | 可抵扣 | 可使用 |
(3)其他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期限: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②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③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④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增值税税率——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17%——大多数一般纳税人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1)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关于运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非代垫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五)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原则,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他人代销商品)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时间)起施行。
3.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14个)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复合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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