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了解)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解释】
(1)在现实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包括非机动车辆和部分非机动船舶(但非机动驳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2)由于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因此无论机动车辆和船舶是否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解释】
(1)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提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备注”内容很重要。
【注意】备注栏的几个易考点
1.客货两用车按照货车计税;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3.征税范围内的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
4.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掌握)
1.购置新车船的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的税额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提示】
(1)按照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非机动车辆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2)节能、新能源汽车的车船税优惠政策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非常容易混淆;挂车车船税的税额减半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也容易混淆,特列表区分:
五、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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