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辅导汇总(12)
第三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要求熟悉
注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账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账: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第一种情况:a并b;第二种情况:a并c
六、熟悉6---11的内容。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相关文章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教材总结(19) (2011-12-19 11:12:44) |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教材总结(18) (2011-12-19 11:11:58) |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教材总结(17) (2011-12-19 11:11:17) |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重点总结(13) (2011-12-19 11:10:22)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辅导汇总(11) (2011-12-19 11:10:05) |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教材总结(16) (2011-12-19 11:09:44) |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重点总结(12) (2011-12-19 11:09:29) |
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教材总结(15) (2011-12-19 11:08:52)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讲义(9) (2011-12-19 11:08:46) |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重点总结(11-3) (2011-12-19 11: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