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判断)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
(1)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
(2)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
(二)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适用范围
1.适用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适用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证书申领
填写申请表,持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照片、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证书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
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
浙江省:
省级财政部门――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市级(地级市)财政部门――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包括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本级及本级辖区内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新”、“实”
①会计理论与实务
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④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