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发放工资薪金应避免这些问题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在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实例分析,提出企业在为员工申报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的常见问题,供读者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数额巨大、票据繁多复杂,出差目的地分布范围较为分散。此外,该企业在某公司办理了大量的消费卡,定期给员工发放。经核实,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范围仅限于本市及周边部分地区,与其他地区基本无业务往来,所报销的各类票据大部分并非实际发生而是以报销代工资发放且未缴纳税款。
案例二:
在对某投资公司日常检查时,通过查看该企业银行对账单发现,该企业员工数量不多,但对员工的划款金额较大,且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很少。经核实,该企业采取了多种隐匿收入的方式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在对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多次发放季度奖、兑现奖、半年奖及全年奖等不同类型的奖金,但缴纳个人所得税却较少。经核实,该企业多次采取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案例分析
上述三起案例都涉及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存在的问题。案例一中企业通过虚假报销、发放消费卡隐匿收入;案例二中企业通过分税目申报、错误税目申报减少税款缴纳;案例三中企业通过多次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缴纳方式减少税款。这三种情形均不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避免此类现象。
通州区地税局通过对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做了整体分析,发现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不计收入问题
因不计收入问题导致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较常见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比如:学校,由辅导、加课、考试等事项而形成的补助;医院,由手术、病房、门诊等形成的补助;企业,由通信、餐费、业务洽谈等税法允许扣除范围外的相关补助。
通过报销费用方式冲抵收入问题
部分企业员工通过超市、商场等购物发票、小票等凭据报销费用,冲抵工资薪金收入;或通过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办公电话通讯费等办公类费用的报销冲抵工资薪金收入。
公司雇员分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部分企业通过混淆员工与外来用工的关系从而混淆税目,即将同一员工的工资薪金分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别缴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以个人采购购物卡在企业列支的方式代替部分工资发放的问题
该类方式与通过报销费用发放工资有相似之处,企业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办理完购物卡后,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将发票开为办公用品等易耗品的品目,给后期核实带来很大难度。另外,以物品代替工薪更为难以区分与核实。
分解一次性的高收入多月多次申报问题
对于应一次性发放的补发工资,有个别单位为了降低税负而分解至多月多次发放,降低了适用税率。
同一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方式缴纳税款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使雇员在获取工薪较多的月份少缴税款,会人为变通使用税收政策,多次使用此方式计算税款,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通过虚假的雇员信息向真实雇员发放工资问题
部分纳税人在咨询开具完税证明或自助查询申报情况的问题时,系统中会出现很多的扣缴单位申报记录及扣缴税款记录,所记录人员并未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出现这种状况有以下可能性:一是扣缴单位未删除离职人员名单;二是对非法获取的人员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在多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将虚假申报的工薪数额用于对其他雇员的工薪发放上。
案例启示
从纳税人角度而言,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学习,避免存在上述问题。从税务机关而言,应建立严密科学的征管机制,着重强化征管重要环节的制度建设,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加强税法宣传,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加强与银行、社保、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协税护税工作机制;最后,加强企业源泉支付、财政统发统扣的数据掌握,做好企业涉税风险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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