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难点在配套措施跟不上
国家税务总局3月13日公布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六成是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有七成来自中高收入阶层。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该调节功能自2011年个税法修订实施之后体现得更为明显,更多地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同时着重体现“限高”的作用。
2011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个税纳税人从9000多万人减少至3000多万人,纳税面由28%降至8%左右,普通工薪阶层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新政策还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享受减税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在两年多的政策实施中,税收结构也逐步发生变化,中高收入者和资本性所得缴税比重逐年增长。从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构成看,月收入超过1万元适用税率20%以上的中高收入者,已成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占比近七成,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超过四成。而年收入120万元以上的高薪阶层纳税,占工资薪金所得比重也达到15%以上。“这些情况反映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主要来源于中高收入阶层,而普通工薪族所缴纳的税款仅占一小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是根据所得项目来分类征收的,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和欠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再次强调下一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样可以比较好地兼顾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告诉记者。但是,就目前深化改革、增强个税调节能力来说,难点在于配套措施跟不上。
据了解,下一步个税改革思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围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个税改革。另一方面是强化高收入者税收征管,进一步完善征管配套措施,推动税收征管手段升级,强化对经济行为的税收前置管理,重点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和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以及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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