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减免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在最新发布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同时,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居民住宅等拆迁补偿所需费用,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军可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为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通知明确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增减挂钩项目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应当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相适应,从严控制债务规模。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同时,将增减挂钩项目纳入审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项目实施效果,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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