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券商税负 落实创新大会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调整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2012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联合组织召开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这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协调相关部门,在融资渠道、市场准入、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证券公司支持,应协商减轻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在这一背景下,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推动了政策调整的出台,进一步落实了2012年证券业创新大会的精神。
随着证券业创新的持续推进,金融商品种类及交易手段日趋丰富并仍在快速扩充之中。远期、期货已成为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频繁使用的金融工具,期权的推出也已提上日程。这些金融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套利对冲的工具,其交易往往与股票、债券、商品的交易同时进行,盈亏也必然统一核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原规定,这些金融衍生品主要被归类在外汇、其他两大类别之内,其盈亏不能与股票、债券相抵,这明显将增加金融机构的税务负担,因为套利对冲交易的结果往往是两笔交易一盈一亏。如股票投资盈利,股指期货套保损失,或反之,需缴纳盈利部分总计5.6%的营业税及附加,损失部分不能予以抵减。此次政策调整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统一归为金融商品,解决了这一问题,更加适应金融创新、证券业创新这一新的发展形势,减轻了金融机构的税务负担,有利于金融行业及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地区和部分金融机构早已按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执行相关税收政策,而此次政策调整的出台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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