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取消3项审批
在取消三项审批权后,为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国税总局正在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国税总局日前(19日讯)下发通知,针对此前国务院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3项涉税项目,明确有关取消事项和事后监管意见。税务总局表示,针对上述3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正在研究制定中。
通知指出,要研究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征管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避免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上述3项行政审批项目,都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随着网络和信息化的发展,纳税人申报99%以上采用电子申报(数据电文)方式,快捷而又准确,电子申报已经成为纳税人的必选方式,再经过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取消是形势所趋。”国税总局法规司法制处副处长丁作提说。
他表示,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事项后,纳税人只要确定好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即可,无需再报批。
此外,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也可令纳税人享受便利。
“原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到办税大厅申请后,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办税厅前台受理、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补录填表、确定管辖归属,最后办税大厅打印税务登记证等流程,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等上七八天才能领到税务登记证。”山东省淄博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任云说,“现在纳税人只要提供合法的资料,当天就可以办完。”
对于企业印制冠名发票,任云说,以前企业提出申请后,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税务机关层批,最后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自行选择是否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省去不少麻烦。
不过,“发票乱象”屡被诟病,取消审批环节,是否会造成“监管真空”?国税总局称,正研究制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调整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征管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取消冠名发票审批事项后,国税总局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定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种类、规格、式样、数量以及起止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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