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4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第29号总局令,公布《税收执法督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突出执法督察行政监督特性,将信息管税、风险管理等理念应用于执法监督领域,全面规范执法督察工作,并强化了执法督察结果的综合运用。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税务系统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是2000年发布、2004年修订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负责内部财务监督和税收执法监督的专门机构——督察内审司,原属于法规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能调整到督察内审部门。这是总局党组为加强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此后,全国各省级国税局和部分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督察内审部门。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调整的变化,使税务系统各级督察内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规则共6章55条,分别为总则、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执法督察实施程序、责任追究及奖惩、附则。与《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相比,规则主要有七大变化:一是用税收执法督察取代税收执法检查;二是明确了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法定地位;三是突出执法督察行政监督特性,以及自上而下进行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与信息管税的税收管理模式相适应,增加了信息化手段运用于执法督察工作的相关内容。五是规定了执法督察的具体形式。《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规定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规则中改为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六是补充完善了实施执法督察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七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执法督察结论性文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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