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到底该不该征
在“两会”期间,人们更加关注,房产税的推进是否会加速遗产税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近日也对媒体表示,开征遗产税目前尚无时间表。当前最重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统一认识,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要形成一个共识;二是在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案设计;三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可能会遇到的难题。去年底,在深圳提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中,出现了试证遗产税的建议,同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应该说,作为典型的转轨社会,当前面临各种重大改革的中国总是要经历更多风雨,不可否认,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扭曲以及由此产生的阶层矛盾成为中国目前最大的非稳定因素。幸运的是,政府开始更加关注这些问题,不幸地则是缺乏有效的政策手段。
遗产税是典型的针对特定富人阶层的税种,它的根本作用不在于筹集财源,也不在于普遍的社会公平,而是对应于人类本性固有的“杀富济贫”心理的某种政策符号,来反映现代政府对社会正义原则的把握。在备受贫富差距问题困扰的中国社会,看起来颇为必要的遗产税却命运多舛。早在北洋时代就昙花一现,建国之初本欲实施,又限于时势而取消。1994年的税种改革使之再次为人所关注,并由此历经了多年年的论争。进入21世纪之后,虽然屡屡被人所提出,但总体上遗产税开征的呼声减弱,究其原因,一则是政策制定者与专家普遍认为时机未到,二则是发达市场经济体一度出现停征遗产税的风潮。
在此,我们需要理清思路,分析一下遗产税的价值究竟何在。
亚当斯密提出“公平、确实、便利、节省”税收四原则,本义是为了保障新生资产者在纳税过程中的利益,此后却被资产阶级国家用来奉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要义。遗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等到西方普遍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才得到政府重视和采用,并且在发达国家演变到相对稳定的后工业社会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范效应。近年来遗产税遭遇普遍争议,一是反映了西方社会大多进入相对均衡状态,贫富矛盾不再具有重大破坏力,二是反映了政府管理理念中新古典与自由主义思潮的主流化回归,三是反映了遗产税在特定经济体中的效率损失超过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如对资本流动和企业经营的影响,香港就是典型的例子。鉴于税收政策本就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某种权衡,因此在社会结构稳定、矛盾局部化的某些经济体出现遗产税的停征,也不足为怪。
回顾国情,当前认为遗产税征收时机未到的原因,不外乎三种。一是认为制度基础缺乏,如财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二是觉得其公平作用有限,技术标准难以确定,且可能影响财富创造效率;三是认为中西文化差异影响对遗产税的理解,中国人通常喜欢财产家传,因此难以接受强行征收。
这些分析都是事实,但问题在于,这些解释都偏离了遗产税征收的初始动机,即恰恰是多数人所认为目前仅能起到的“象征意义”。
在中国社会中,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境界只留在精神层面,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走向极端,缺乏西方社会的妥协与均衡理念。改革开放使中国真正走向现代化之路,但在把乌托邦式公平抛弃后,唯效率优先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却占据了一切社会角落,共同富裕也显得遥遥无期。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社会阶层之间缺乏精神理解与利益协调的途径,总体性矛盾难以缓释,各国经验表明,如果政府此时不重视社会正义原则下的政策手段,潜在危机将严重影响一国现代化之路。
具体而言,在类似当前中国社会的、矛盾普遍积聚的工业化中期社会中,征收遗产税有其历史必要性。其一,遗产税的征收将产生深远意义,以其强烈的感情色彩来弥补中低收入大众阶层的失落感,并对超富阶层表达政府政策的某种信号,来引导其对社会的回报,许多富豪的避税行为实际间接都有利于社会。当然,也表明了政府开始采取实际措施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是对改革的政策总结和反思。其二,对公共财政运行有正面影响。目前的公共财政建设局限于对收入与支出效率的偏好,公平效果微乎其微。只有一方面从财产税、个税等税收工具入手,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保障类转移支出,才能建设现代意义的公共财政。其三,将对相关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改革都是互动的,遗产税的征收能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有积极作用,即使在基础尚未完善情况下征收,也是利大于弊的。既然背景类似的、颇具争议的利息税都能征收,以基础不完善来否定遗产税也牵强得很。
遗产税虽小,背后却承担了政府历史责任的重担,代表了社会正义的某种符号。为达到矛盾缓解、和谐社会发展,此类公平导向的政府政策工具不容忽视。可以看到,即使在废除遗产税呼声最高的美国,在经历多年暂停征收之后,2011年也全面恢复了遗产税。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由于缺乏诸多基本条件,我国全面推行遗产税还不现实。例如,由于我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信息不完善,富裕人群拥有的财产和现金根本无处可查,将有可能出现“避税容易征税难”的情形。
对此我们认为,在推动遗产税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如下三方面内容。
一则,需要尽快推动前提条件的完善,为将来全面推动遗产税制定奠定基础。例如,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推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建设,完善转移性和保障性支出体系,使得将来遗产税收入能够真正用于中低收入者的福利改善等。同时也要倡导符合历史潮流的纳税文化,如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当然,也要出台更严格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有效保护依法纳税的富裕人群。
二则,在全面推进尚不成熟的前提下,既可以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相应的试点,也要设定一定的门槛和台阶,确定合理的免税额,避免过早地伤害中产阶级人群,使其真正远离普通老百姓。如同深圳这样,富裕人群比较集中,而且相关信息建设和制度环境相对还算健全的地方,可以作为试点区域。通过有效的局部先行先试,为将来的遗产税改革奠定实践探索基础。
三则,推动遗产税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财税政策功能的重新架构。也就是说,应该以此作为实验契机,推动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整个政府政策体系,都应当从“效率优先”转向“公平优先”。在持续30年的改革后,富裕阶层已经初步在中国社会中形成,而相对贫困人群的境况很多并没有得到改善,促进稳定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也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不改变,会使广大利益受损人群对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诚信度产生怀疑,将可能抵制市场化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从而影响业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具体到税收方面,公众之所以对税收增长问题这么敏感,除了对某些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带来的不满外,还因为许多富裕人群更容易逃税和避税,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浪费性的行政管理支出,而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公共服务支出却仍很薄弱。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财税政策是关系政府命运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往往就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更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建立在立法基础上的税收产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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