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对数字出版企业实行7大税收优惠
2020年左右增至800家
根据意见规划,到“十二五”末,湖北省数字出版企业达到500家,数字出版总产值占同期全省新闻出版业总产值27%以上;到2020年左右,湖北全省数字出版企业达到800家,数字出版总产值占同期全省新闻出版总产值30%以上,培育2至3家年收入超过50亿元、约10家年收入过5亿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字出版核心企业。
为此,湖北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湖北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支持湖北省重点数字出版企业及项目和数字出版“走出去”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此外,“十二五”期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投入3000至5000万元,支持入驻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企业发展。
加大扶持鄂产动漫
下一步,湖北省将研究制定《湖北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湖北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完善数字出版企业准入机制,建立企业奖惩和退出机制。鼓励国内外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入驻湖北,对总部移至湖北或在湖北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在登记注册、开办运营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加大民族优秀文化和具有荆楚特色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的扶持力度,提高湖北省动漫、游戏产品的水平和市场占有率。
7大税收优惠政策
1.今后,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数字出版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扣除。
4.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
5.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出口数字出版产品经登记软件产品,在符合国家关税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免税。数字出版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7.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数字出版企业两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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