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汇率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汇率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货币性外币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企业在资产负债表目,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国税函文件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高法优于低法的原则,国税函文件应当视为无效,即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不属于公允价值变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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