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和“堂食”税率扯平了
2016年度汇算清缴大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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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自此,营改增后“外卖”和“堂食”适用税率扯平了,对餐饮服务业是个减税好消息。
消除了税率差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没有饮食场所的单纯外卖企业,应按销售货物缴税。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属于提供服务,而属于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同理,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
现在根据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终结了外卖食品按“销售货物”17%缴税,堂食按“餐饮服务”6%缴税的不合理规定,“外卖”和“堂食”税率扯平了。
简化了会计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在按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餐饮业可以不再纠结“外卖”与“堂食”的分开核算计税,统一按“餐饮服务”税目核算计税即可。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外卖食品”的范围。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多缴税款可抵减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追溯到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不明确不清晰之处造成各地征收口径不一致而产生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追溯到营改增开始之初5月1日,多缴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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