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第二章第四节
第四节 非票据结算
一、概述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汇兑结算的使用范围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同城范围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不适用汇兑结算。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4)未在银行并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查询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④收款人名称及账号;⑤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⑥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⑦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⑧合同名称、号码;⑨委托日期;⑩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4)收款人的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信用卡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卡的特质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3)单位卡帐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7)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8)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高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9)持卡人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10)持卡人如不慎遗失信用卡,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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