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权威性:★★★★☆

 发展方向:国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职责: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部门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作用: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高级会计师证书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8年之后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截止2014年度,累计有13.8万人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考评结合)取得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报名条件

 1、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2、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高级会计师评审政策

背景简介 报名时间 报名条件
报名流程 准考证   考试形式
考场设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教材 考试大纲 成绩管理
成绩查询 注意事项 证书办理
培训方式 复习策略 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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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2-19 11:30:2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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