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长期挂账现象应引起重视政府采购行为亟需规范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达茂旗审计局在开展2017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个别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成为政府采购监督的盲区。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部门、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识淡薄,对政府采购法规不学习、不熟悉,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二是个别部门、单位嫌麻烦,顾虑政府采购的申请、批复环节的时间影响项目进度,有意规避政府采购手续,还有的将项目交由指定企业或个人实施,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实施,规避政府采购手续。三是个别部门、单位虽然办理了政府采购手续,但是询价和竞争性谈判走过场,还有的先自行采购后补手续,导致政府采购流于形式。四是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财政等监督部门多以责令改正为主,对具体责任人处罚力度较轻,震慑力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审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一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法规的宣传力度, 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完善相关采购制度,明确责任人,坚持按采购程序办理,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到位的情况下,按照“物美价廉”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实施具体采购。三是有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预算管理、信息管理、支付和投诉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逐步建立跨部门的政府采购协作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达茂旗审计局 刘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