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36
二、支票( P142 )( ★★★ )( 2011 年多选题、 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2013 年不定项选择题)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解释】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由于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因此,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
2. 支票的类型
( 1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 2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解释】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 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解释】( 1 )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 )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010 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允许个人使用的有( )。( 2010 年)
A. 支票
B. 银行承兑汇票
C. 银行本票
D. 银行汇票
【答案】 ACD
【解析】( 1 )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 )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4. 支票的出票( 2012 年不定项选择题)
( 1 )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解释 1 】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 2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 3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006 年单选题)
【解释 4 】 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 5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10 月 20 日”的规范写法是: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解释 6 】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 7 】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如只有公司的 财务专用章但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该支票无效。
图 3-4
( 2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支票仍然有效
①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②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5. 支票的付款( 2006 年多选题、 2007 年单选题、 2009 年多选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
【解释】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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