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变保险 十万变六万
理财产品缘何变保险?
2010年10月29日,吴先生在窗口办理业务时,银行员工向其推荐一款理财产品,称这款理财产品,每年需要存2万,5年后本息可随意支取,5年内支取则需一定的手续费用,并且这份理财产品附送一份保险产品,保险期可至80岁。
2015年年底,吴先生去银行支取本息才被告知,他购买的是阳光人寿保险的一份分红险。若现在办理退保,5年内一共缴存的10万元仅可拿回6万多元。
吴先生在新浪金融曝光台投诉之后,阳光人寿相关负责人联系到吴先生,称因为在犹豫期没有退保,现在只能按照合同进行处理。但吴先生认为,因为银行员工强调保险是赠送,被误导之后才同意签字的,对于现在只能按退保处理,10万本金存了5年之后只有6万多,表示不满意,希望能拿回10万元本金以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据了解,这份保险名称为“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险(分红型)”,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现已停售。其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为分红保险合同,可通过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三种方式获得红利。
吴先生认为,他本意是购买理财产品,而并非购买保险产品,因为银行员工称保险是赠送,才在投保单上签名,且当日并未看到保险合同,只是填写了一份简易投保单,实在不明白说好的理财怎么变成了保单。
据了解,银保合作卖保险,是保险公司一条重要的保费收入渠道,由于业绩压力和高佣金的诱惑,销售人员大多以低风险高利息,甚至买理财赠保险等带有误导性的说法吸引客户投保。因保险合同条款繁多,复杂难懂,一般不会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分红收益之类的情况并不十分清楚,从而造成纠纷。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
而吴先生称其是在“赠送”的简易投保单上签字,因此并未看到保险合同内容。具体的保险合同,建行员工称要在签字10天后于银行网点取。拿到保险合同后,因是“赠送品“便未在乎合同内容,只是核对了姓名与身份证号。在阳光保险回访时,其工作人员也并未解释相关内容,只是询问是否清楚保险相关条款,吴先生称因是赠送,便不在意,回答了是。
吴先生称,银行员工以“赠送”名义使其签字,根本不了解保险合同内容,也并未同意购买保险产品。合同上所写的保险第一代理人,他也并不清楚究竟是谁,并且多次致电合同上所留电话,无人接听。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有律师指出:“银行属于代卖保险,银行只强调收益不提及风险的行为本身涉嫌欺诈,但因银行属于中间机构,最终承担责任的还应是保险公司。储户要想要回钱,可以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要回本金。”
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新浪财经致电阳光人寿保险,客服称对吴先生之事确实还有印象,但具体事宜不方便透露,会联系相关人员处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新浪财经致电建设银行,将吴先生之事反映之后,客服称会先进行备案登记,了解相关信息之后,会有相关人员回复。后新浪财经接到建行回复,称因是5年前所办理的业务,需要查找档案,正在加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