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办法》出台的目的:一是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支出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减少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确保资金安全和人员安全“两个安全”。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体分别是谁?
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为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的主体为市人大、社会群众和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
3.《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具有哪些新的特点和要求?
答:《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体现了以下特点和要求:
⑴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⑵要求专项资金于每年9月底前细化分配完毕。对未分配完的专项资金结余和已分配但是年终仍未拨付的专项资金结余,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或抵减下年该专项资金预算。
⑶明确在专项资金中不得安排考核奖励资金;市委、市政府重点(中心)工作考核奖励资金,要单独编制预算。
⑷明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安排工作性经费,确需安排工作性经费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⑸明确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评审、事中跟踪、事后评价,并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⑹具体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要求修订完善管理规定,确保与《办法》保持一致。
归纳起来讲,具体专项资金的管理,要达到“三专”。即: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4.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追究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答: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⑴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⑵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⑶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⑷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⑸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⑺违规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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