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52号公告,以下简称《设置规范》)有关规定,现将大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大连海关辖区范围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大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企业可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海关(所在地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批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应当根据《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场所,并按照《公告》有关规定,通过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地址为:pre./car)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海关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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