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负责内容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具体影响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1.法定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意定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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