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考点(九)
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考点(九)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汁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其依法执行审计业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1.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点监督检查的4种情形。
2.对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得有5种行为。
3.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3种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4.注册会计师不得有的7种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的8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