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
一、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确认计量
(一)现行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在现有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中,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积数×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本金×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无论信用卡透支贷款是否发生减值,都按此公式确认“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但①对于信用卡透支贷款逾期90天后的账单日(即结息日),该贷款新结计出的利息,以及“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孳生出的利息不确认利息收入,只进行表外核算而没有在表内得到有效反映。②信用卡透支贷款若逾期90天,其已计入“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信用卡透支利息作对冲后转入表外核算。
(二)新会计准则对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减值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发生了变化,在贷款本金和利率的采用上都强调其公允性,以更加精确彻底地贯彻客观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因此有:
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减值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同时,将按账面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对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即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在上文的公式中,我们有以下注释,贷款分为减值贷款和未减值贷款:
①减值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了减值,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发生减值的贷款称为减值贷款,否则为未减值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就要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对于信用卡透支贷款而言,根据逾期天数确定信用卡减值贷款是否减值。
②减值贷款摊余成本=账面贷款(已减值)初始余额-确认为减值贷款后归还的本金-该笔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③实际利率是指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三)贷款利息收入新旧确认方式的差异
对于减值贷款而言,一般情况下,按新会计准则核算要求计算出的利息收入小于按现行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收入。这是因为:新会计准则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公式中,被乘数是减值贷款摊余成本,扣除了该笔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二、银行同业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方式
根据调研,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信用卡中心目前仍按照原来的“∑(计息本金×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对信用卡贷款利息收入进行确认计量,而没有更改,短时期内也没有打算作出更新调整的动作。究其原因分析,在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对于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方式,具体运用到笔数多的信用透支贷款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属于个人循环信用,相对于对公贷款,具有笔数多、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小的特点。所以,逐笔按照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实际利率,并且逐笔按照扣除了减值准备后的贷款本金来计算利息收入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不符合成本利益的原则。所以,目前商业银行的惯例做法,仍按照现行“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来确认计量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三、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方式思路的探讨
在新会计准则下,建议将信用卡透支贷款按照未减值与减值贷款进行核算,账务处理核算思路如下:
(一)未减值信用卡透支贷款的会计核算
未减值信用卡透支贷款的会计核算与现行一致。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仍是: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积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计算本金×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结息日,对于不能按期收回的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贷款欠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计入表外应收贷款欠息科目核算。
(二)已减值信用卡透支贷款的会计核算
1.信用卡透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每月每个账单日,按信用卡透支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计提或冲销信用卡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支出-贷款损失准备支出
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执行差额计提,本期应计提金额大于账面余额的,应按上述分录差额补提;应计提金额小于账面余额的,会计分录相反。
2.信用卡透支贷款和应收利息的处理。
减值贷款认定当日,应将贷款余额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同时,冲减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和相应的利息收入,在表外应收未收欠息科目登记。
3.已减值的信用卡透支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
账单日,按照上期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信用卡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15日,还款日为每月9日,该持卡人2008年9月11日消费¥6000.00,9月21日消费¥4000.00,无其他信用卡交易,一直到11月15日仍未还款,则:
10月15日,上述两笔消费都在免息还款期内,不计息。
11月15日,上述9月11日消费的¥6000.00已经逾期超过30天,所以该账户下的贷款(包括9月11日消费的¥6000.00和9月21日消费的¥4000.00)属于关注类贷款,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为2%。
利息收入=∑(减值贷款摊余成本×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
=[6000×(1-2%)×10+10000×(1-2%)×(10+31+15)]×万分之5
=303.80(元)
或
=[6000×(1-2%)×(20+31+15)+4000×(1-2%)×(10+31+15)]×万分之5
=303.80(元)
同时,将按账面本金和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表外应收未收欠息
=[6000×10+10000×(10+31+15)]×万分之5
=310.00(元)
或
=[6000×(20+31+15)+4000×(10+31+15)]×万分之5
=310.00(元)
对这¥310.00表外应收未收欠息应按规定计收复利。
4.已减值的信用卡透支贷款的收回。
已减值的信用卡透支贷款的还款顺序为:①取现本金;②POS消费金额;③所欠费用;④所欠利息。
(1)收回信用卡透支贷款(已减值)部分本金的处理
已减值贷款部分收回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贷款(已减值)。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信用卡系统内(或银联)资金清算等科目
贷:信用卡透支-已减值
已减值贷款部分收回时,当日不需冲回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于下一账单日与其他贷款一并按差额计提或冲转。
(2)收回信用卡透支贷款(已减值)全部本金及利息的处理
已减值的信用卡透支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收回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贷方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这也正是“信用卡透支贷款五级分类清单需要附有按账户区分的明细表”的原因);
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
按所欠本息合计+②-③的金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支出。
按①②③④的轧差数,贷记信用卡存款。
综上所述,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整体实现向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但是在围绕新会计准则对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的影响,以及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上,建议仍需要考虑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会计核算的现实条件以及银行同业在此领域的处理经验做法,做到区别对待,有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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