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国务院对此做出全面部署。《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文件相继印发,并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为落实中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方案》,以指导我省划转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划转范围、对象和比例。划转范围为省、市、县(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国家直接出资国有股权部分的10%。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二)承接主体。省、市、县(区)各级划转的股权统一归属省财政厅,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委托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建省统一的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专司专户管理和运营,单独核算,不计入承接主体的法人财产,隔离运营管理风险。承接主体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划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专项使用。
(三)划转程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区)方案还需本级政府批准。
(四)实施步骤。按照“分级组织、分批划转、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摸底分类”、“拟定方案”、“股权划转”三个阶段予以实施。
(五)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国有企业和社保工作的省领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等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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