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下放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调整、简化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程序。《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与以往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首先,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时,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由原来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第二个变化是,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由原来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的权限不变。
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共批准了约140个项目用海免缴应缴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其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占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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