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手规范地方融资平台 多部门正制定细则
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和规范的战役正式打响。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6月1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商业性项目,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不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已经开始制定细则及具体实施方案,对相关政策加以完善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通知》要求各地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
政府担保债务或新老划断
对于存量债务,《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根据监管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全年新增贷款3.05万亿元,占全部新增一般贷款的34.5%。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通知》同时重申严格执行《担保法》,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和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地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文件并没有指明此前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这种担保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
郭田勇表示,如果此前的担保无效,且地方政府仅承担出资范围的有限责任的话,有可能会导致银行债务风险的显性化,最大的可能是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以前的担保有效,但是今后将不允许出现新的政府担保。
公益资产不得注入融资平台
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担忧之一是资金链断裂之后可能会出现烂尾项目和工程,此次《通知》要求,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郭田勇认为,未来应该将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严格区分,理顺政府职能。对于商业性项目应该交给民间资本投资,政府减少投资负担,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公益性的项目;而对于公益性的项目,一方面地方政府要量入为出,另外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等方法来解决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问题。
对于平台公司本身的清理,《通知》则要求,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
《通知》明确指出,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从具体分工来看,国务院要求,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
《通知》提出,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这也是官方首次提出将地方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此前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属于预算外管理,游离于财政监督体系之外,由此形成的不公开不透明状态是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债券,目前采取的是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的形式。
但是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小黄认为,财政部代发债券,背后是国家信用,而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则完全基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实质内涵大不相同。他建议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债限制,引入市场化融资机制。
郭田勇认为,除了允许地方举债之外,还应该对现行的分税制的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当前地方政府钱少事多,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是造成地方融资平台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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