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讲义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08、05、04、02多选;03判断)
分清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一)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08判断;04单选、判断;02判断;01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0、08、07多选)
《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防止舞弊】(06、05、04、03、02判断)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防止吃回扣,暗箱操作】【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008、2001判断)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04、03、02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07多选)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07简答;06、05、04多选;10、02单选)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2006判断;2001单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四)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注册会计师
2.会计师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职责和作用不同
2.独立性不同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4.审计标准不同
5.审计的时间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 | 内部审计 | |
职责和作用 |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
独立性 |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
审计标准 | 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 | 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 |
审计的时间 | 定期审计,每年一次 |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比较灵活 |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账;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体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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