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税收政策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据了解,国务院已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今后形势的变化,适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据悉,此次印发的通知,根据优惠幅度的不同分为5条政策。第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第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三,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7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第四,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及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五,对销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等8种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通知还明确了“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概念,同时对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时划分进项税额的方法,以及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所应符合的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政策执行日期方面,通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记者获悉,此次两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此前,两部门曾经就不同种类的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出台过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其中某些政策已经执行到期。此次两部门再次印发通知,对原有政策加以整合,并将近年来新出现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纳入政策适用的范围,同时取消了政策的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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