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到清算土地增值税能否摆脱有名无实
一度被忽视的土地增值税再次闯入我们的视线。
“这次只是土地增值税从严征收而已。”上海易居房产研究院综合部部长杨红旭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的确,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并非一个新税种。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一直采取的是预征制,即按销售金额确定一定的比例征收,所以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2006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通知强调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希望通过税收工具为楼市降温。此后,2007年国家曾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全国性大清算,然而,接踵而至的金融危机却使得该通知的相关要求未能落实,导致最终结果是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长期以来,上海等地预征额度仅为预售商品房收入的1%-2%。同时,开发商可以通过延缓注销项目公司时间等方法,拖延缴纳增值税的时间。土地增值税存在只预征而不清算,究竟原因何在呢?
对此,杨红旭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项目很复杂,在清算过程中涉及环节太多。比如有些项目不结束就无法清算,有些项目即使结束了,但因开发费用扣除部分比较复杂,也很难进行清算。
“以前清算条件规定的不具体,给予了开发商延迟清算的时间,可能造成税款的拖欠。”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她表示,房地产开发的周期长,价格变动快,尤其是大体量项目,开发时间往往长达数年,做到准确清算比较难。需要准确统计成本,计算增值收益。
当然,此次国税局发布再次下发从严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使得土地增值税政策更加细化,更具可执行性,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操作有哪些困难呢?
“最大的困难还是在技术上。”杨红旭说。此外,郭毅表示,实际操作中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的支持。以前是开发商主动申请清算的方式,这次恐怕需要主管部门推动清算,难度很大。
那么,在国际上,土地增值税有何借鉴之处呢?据了解,国际上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国家并不多,从德、英、日早期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在历史上都先后停征,并且未见复征。
1820年,土地增值税最早在德国出现,1898年在中国青岛德租界完善,因此,青岛实行的土地增值税被视为该税种的最早起源。征收时间最长,征收范围最广的,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是台湾地区的主要房地产税种,约占房地产税费的60%以上,但是仍未遏制土地投机,成为现实践行政策的失败者。
这是否意味着土地增值税在我国也难以获胜,此次的清算政策是否会再度搁置呢?“这和各国的体制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按照国十条的规定,重点清算一些项目,就可能落实。”郭毅说。
杨红旭认为,这次与2006年时的情况有所不同,国家政策力度很大,但至于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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