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环保税征管可能遇到“五难”
环境保护税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地税局组织人员走访调研。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在环保税开征后,可能会遇到申报审核难、户管确定难、调查取证难、争议处理难和征管程序明晰难等五方面问题,建议上级部门在具体实施条例细则和配套措施上予以跟进和完善。
一、溧阳市排污费的征收情况
从近4年溧阳市排污费征收情况来看,征收金额保持稳定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征收2951.83万元、3359.87万元、3384.49万元和3353.87万元,仅在2014年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其他年份征收数均保持在一定的区间之内。同时,溧阳市共有5家国控企业,近4年征收的金额分别是1274.89万元、1306.65万元、1244.42万元和2445.94万元,占全市所征排污费的比重分别是43.19%、38.89%、36.77%和72.93%,约占四成左右。其中,2016年度达到了七成。
二、基层征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申报审核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指的应税污染物,包括《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与现行税务部门征管的税种相比,由于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不再表现为现金流动或者类似土地、房产等稳定的实物,而是瞬间即逝的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现金、发票、实物以及账簿管理的监控手段失去了施展空间,这给税务机关申报审核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户管确定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国领域和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对于部分排污主体往往会是征管的空白。例如,一些企业由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采用偷排的形式进行排污,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发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环保税税源信息,造成基层征管中出现尴尬局面。
三是调查取证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申报不实,污染指数难以确定。由于环境保护税所指向的污染物在生产过程中稳定性不强,污染指标可能处于起伏不定的状态,最为关键的是大部分企业没有安装监测设备,导致环保监测难,对纳税人开展违法调查、实地取证存在困难。
四是争议处理难。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明确双方信息共享的职责,但是该法中未明确在纳税人遇到争议时,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在日常征管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需要进行复议,是将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还是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同作为被申请人。在遇到这样的争议后,处理出现难度。
五是征管程序明晰难。环保税的征管流程较为特别,涉及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因此关于职责分工与征管流程的要求必须十分明确。环保税法中虽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污染物信息,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制约联动机制建立不完善,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部门责任不够明晰。如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排放信息不实的如何与税收衔接等事项。另外,第十九条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限,第二十条又要求申报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排污情况,易导致纳税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三方责任不清。
三、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责。建议在《环保税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负责环保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涉及排污量审核认定的纳税争议,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其他涉税争议由税务机关负责;联合核定的由双方共同负责。对于环保税的税收稽查,建议由环保部门实施稽查。
二是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合理设置征管流程是确保税收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的关键。按照税收征管总体流程,建议建立环保税分类管理体系。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一般排污纳税人和小规模排污纳税人(包括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纳税人)两类。对于一般排污纳税人,建议采取“纳税鉴定—排污申报—环保部门信息传递—税务部门比对—环保复核和审核—税务征收”的模式实施。
三是强化联合核定。对于小规模排污纳税人,主要是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纳税人,确定其每个季度或者年度的应纳税额,从而简化征管。联合核定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确定各类不同企业在不同规模下的污染总量,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排污企业类别和排污种类、规模分档;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确定企业的具体规模,即实际经营状况。同时,联合核定结果公开发布,使纳税人的排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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