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征意见明截止 应补偿低收入者
5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的截止日,超过23万条的网络意见多数集中在如何把免征额设定得更合理,从而缩小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但是,由于当前的税制结构缺陷,寄希望于通过个税免征额调整和级次级距的政策微调来充当收入分配改革的攻坚利器,有些勉为其难。从本质上说,此次个税改革是为居民减税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如何使个税改革更加公平有效,让改革过程中无法受惠的低收入阶层也能得到补偿,应纳入政策考量中。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其组成结构也是衡量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内容。迄今为止,我国税制结构可以概括为货物与劳务税占主体,个人所得税规模较小,财产税刚刚起步。这种税制结构是与我国改革之初的经济状况和征管水平相适应的,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动各方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时至今日,在基尼系数越来越大,社会对公平的呼声强烈的状况下,这种税制结构已然不符合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货物与劳务税是可以转嫁的,实际负税人是广大消费者,由于低收入群体用于消费的支出占收入比重较高,所以负担的货物与劳务税比例相对较大。其次,个人所得税由于规模太小,仅占全部税收比重的6%左右,无法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且我国个税仍实行分类征收,致使高收入群体的税款大量流失。第三,财产税的长期缺失,使得我国对于不动产等财富的税收调控基本没有,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由此观之,当前的个税改革措施难以负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每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值都在增加,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收入分配的现状产生抱怨,根源在于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导致人们对相对收入状况不满。这种不满即使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8000元也是无法化解的。
因此,要让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显著作用,必须做大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如果沿着这样的改革思路,个税免征额就不宜定得太高,让尽量多的人成为纳税主体,否则只能让个税在今后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更加边缘化。
此次个税改革的最直接意义,就是给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大部分居民减税,同时对高收入阶层增税,预计合计减税规模达1200亿元左右。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给居民减税对于当前扩大内需、缓解通胀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我们也不应忽视,那些月工资低于原来免征额的社会阶层并没有在此次个税改革中获益。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作为本次个税改革的补充措施,应该对月收入达不到原来免征额的群体给予一定补偿。
参考此前香港政府向市民社保账户“平均派钱”等作法,中央政府也可以预留出部分财政资金平均注入不用缴纳个税居民的社保账户,用于抵免低收入居民的各项民生支出,同时对低收入居民的赡养费用和住房支出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和扣除标准。这样一方面通过直接补贴,救济了低收入群体,另一方面通过个税改革措施,减轻了中低阶层的税负,既缩小了收入差距,又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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