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注册税务师的硬伤!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文件规定“支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度拓展。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鼓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相比之下,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提交国务院立法的《注册税务师条例》草案,时隔2年,却不见丝毫动静,前景亦不乐观。最根本原因是该《条例》存在硬伤。
首先,该《条例》将税务代理纳入注册税务师专营服务范围,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却在税务部门的掌控之下,甚至作为税务部门的附属机构,故又称其为“税务协管员”。这种模式的公正性受到广泛质疑。“注册税务师”应是平衡企业与政府税务利益的第三方中立机构,纵观世界范围内,税务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无一例外独立于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最早出现是日本在十八世纪晚期,当时很多商户不了解税法被而被税务所蒙骗多纳税,引起商户不满,当局为弥补纳税人税务知识的不足,设置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发展到今天,仍作为弥补纳税人面对强势的税务当局欠缺税务经验的手段。
其次,税务代理涉及纳税人的税务义务,影响纳税人私有财产,是税法基本要素,因此税务代理具有天然的法定性。让我们回顾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尤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皆无对企业税务鉴定及税务代理作出强制性要求(倒是我们的税务部门热衷于税务代理(税务鉴定)作为纳税申报的门槛),是否采用税务代理(税务鉴定)是企业自由。然而,现时最迫切立法的是税务代理法律制度,明确税务代理社会功能、代理(鉴证)的范围和效力、企业和税务部门各自分担的义务、责任承担、争议的解决机制(如复议)、执业资格等等,如规定税务部门无权超出法定范围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鉴定等。税务代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可以制定专门《税务代理条例》,也可以在《征管法》、《企业所得税》中修正补充,与之相配套执业人员的法律规范(如注册税务师条例)可以随后出台。但当前税务代理法律尚未制定情况下,税务总局迫切《注册税务师条例》立法,试图用《注册税务师条例》代替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如该草案规定,税务部门有权确定税务代理范围,享有强制纳税人进行税务鉴定的权力,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其税务人员享有执业资格,限定税务代理为注册税务师专营项目等等规定。用一个并不贴切的比喻,这好比《刑法》与《监狱法》关系,《刑法》还未出台,《监狱法》就先出台。《注册税务师条例》要抢先出闸,意图代替我国税务代理制度,显然不现实。
最后,决定性的一点是纳税人的话语权。税收触及纳税人的私有财产,关系到整个社会纳税人的权益,基本原则是要突显公平、法定。纳税人权益不能成为他人鱼肉之争,抛开纳税人空谈国家税收利益,皆无意义。
顺便一提,社科机构2008年问卷调查企业530家,其中东部202家,中部163家,西部165家,89.25%企业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应独立于税务部门。
看来,注册税务师行业“笼罩”在税务部门之管控下,道路将越走越窄,前景黯淡,至少在立法、纳税人呼声上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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